危房鉴定的方法及标准
危险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,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,随时有倒塌可能,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。
3.1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:
3.1.1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;
3.1.2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。
3.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,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。
3.2.1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;
3.2.2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。
3.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、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,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,全面分析,综合判断。
3.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,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。
3.4.1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,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;
3.4.2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,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。
3.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,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: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。